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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户政管理出新规收养子女落户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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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09: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资阳
为切实抓好户籍管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人口信息管理等工作,近日,四川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对户籍管理中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我是来给儿子变更民族成份的,请问我还需要补充哪些材料?”昨(4)日,记者在乐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政大队遇到了市民杨女士。杨女士是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她此次来是为了给13岁的儿子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你现在还需要市民委和县级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户政大队工作人员拿出了相关规定,耐心地向杨女士进行说明,原来的民族成份变更只须县级民委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即可。而现在办理此手续,须先由县级民族事物主管部门审查,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据悉,《意见》还对如何正确处理好有关户政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并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在政府没有出台新规定之前,城镇居民一律不予批准转为农村居民,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允许2003年以后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一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公民死亡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如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将强制予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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