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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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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0: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资阳
案前调解矛盾纠纷,是简阳市人民法院长期保持的优良传统,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该院就创造性地开展了案前调解纠纷,收到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的可喜效果,为最高人民法院所肯定。近20年过去了,该院没有丢掉这种传统,继续保持了这种特色调解,并将这种传统发扬光大,将案前调解引向案中,延伸案后,一根调解主线,贯穿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彰显人民法院为民化解纠纷的创新思路,闪烁着科学发展观在审判实践中的维稳之光。据统计,该院2006年至2009年5月,立案调解各类纠纷3989件,相当于进入审判程序开庭调解纠纷的1.4倍,占该院全部调解结案的57.8%。立案调解的所有案件,80%当场了结,当日兑现,有给付内容的案件95%自动履行,没有一件进入执行程序,调解后当事人自动撤诉的达61.27%。在立案调解的案件中,防止斗殴、群体闹事、自杀他杀等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数百件次。近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到该院进行调研,高度肯定这种特色调解,认为其做法和经验值得向全省推广。
  效 果
  案前调解,纠纷解决快。民事纠纷,特别是矛盾易于激化的纠纷,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案结事了,这些案件如按常规的诉讼程序,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有可能激化矛盾,损伤当事人的利益。对此,简阳法院对一些特殊、亟待解决的纠纷,采取案前调解,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2008年6月,越西县保定乡彝族同胞孙某来到简阳务工,受雇于魏某,对其购买的一所九年义务制教育学校的旧房进行拆除。因旧房年久失修,遭风雨侵蚀致墙体不牢,施工中突然垮塌砸伤孙某右腿,后经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魏某认为孙某施工中未采取措施安全操作,其责任应由孙自负,拒绝承担责任,随即外出,下落不明。孙某索赔无路,情绪激动,到处找魏拼命。在找不到魏的情况下,由其家人背到简阳市四处上访。同年年底,孙某索赔不成返回越西县。2009年4月10日,孙某在家人的护送下,再次来到简阳,抱着投石问路的心态来到法院。
  简阳法院立案调解中心的法官接待孙某后,耐心听取了孙某的陈述,了解到孙某家境贫困,急需赔款治疗腿伤,而魏某自工伤事故后,外出隐匿,不见踪影。该案若按正规诉讼程序审理,仅公告应诉期就要2个月,加上应诉、答辩、审理、判决,至少要6个月时间。显然孙某拖不起时间。为及时解决孙某的燃眉之急,简阳法院立即启动案前调解程序,将原房主的九年制义务学校作为诉讼第三人纳入,向其讲明该校在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学校领导深明事理,体谅孙某的困难,愿意代魏某垫付工伤赔偿金,待魏某出现后,再向魏某追偿。4月13日,立案调解中心法官主持孙某与九义制学校调解,当场达成由九义制学校代赔各类损失13万元的协议,并立即交付兑现。此案从受诉至给付兑现,仅仅三日。当孙某领到这笔赔款后,止不住热泪盈眶,他紧紧拉着法官的手说:要不是法院采取案前调解处理,他的官司不知要拖到何年何月。事后,孙某在亲友的陪伴下,将一面“法治天下,春满人间”的锦旗送到简阳法院院长李守正手中。
  案中调解,纠纷解决全。民事纠纷,特别是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是剪不断,理还乱。这些案件,往往案中有案,纠纷中有纠纷,如长藤结瓜,一理一串。而按诉讼程序办案,则是一事一断,一案一判。以单一性的审判程序去处理复杂的长藤结瓜纠纷,解决案件不易彻底,有的甚至案件一判,纠纷再现。对这类纠纷,该院在审判前采取反复性的案件调解,随时出现矛盾,随时调解纠纷,直到案件彻底了结。2009年4月,花甲之年的老人李某与老伴曾某来到法院要求离婚。承办人员在询问中得知,两名老人均系再婚,李某再婚前生育一女,以后带着女儿同曾某再婚,再婚后又生育一子,四人生活在一起至今未分家,家庭成员复杂,为财产分配争执不断,矛盾激烈,致两人难以共同生活,李某无奈之下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按照程序规定,法院受理后只需对两人的婚姻关系做出处理。然而该案是由其家庭财产纠纷引发的,如果就案办案,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而不同时对其家庭财产进行合理分配,即使原被告结束婚姻关系,其财产纠纷、赡养问题也要引发新的诉讼,产生新的矛盾,使双方继续处于对立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了避免产生新的纠纷,承办法官开展案中调解,将两名老人和其子女召集到一起讲法律,摆道理,积极疏导,化解双方及其子女间的对立情绪,使其心平气和地就财产分割协议和赡养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调解后两名离异老人各自分得了相应财产,赡养协议也使其晚年生活有了保障。就这样,一起离婚引发的多案纠纷,提前得到了有效处理,既及时预防新的矛盾产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提高了审判质效,节约了资源成本。
  案后调解,纠纷解决彻底。如前所述,长藤结瓜式的民事纠纷,解决了一个,还会派生出新的纠纷。这类纠纷,潜伏阶段,民事诉讼无法解决,因为法院办案,只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而案后调解,可将随时出现的潜伏纠纷随时解决。日前,该院从索赔案中调解财产分割纠纷就是一例,且效果极好。2007年12月,万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妻子江某某回家时,与重庆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车发生碰撞,其妻当即死于车祸,万某及女儿一同受伤。随即万某及其女儿和岳父母等四人诉讼来院要求赔偿。案经简阳法院调解,该涉案运输公司和承担理赔的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约20万元。当法院通知四人领取赔偿款时,四人却因赔偿款分配问题争执不下,万某认为该按四份进行分配,而岳父则认为女婿在交通事故中未保护好妻子,不仅不该领取赔偿款,还应该对岳父母进行赔偿。于是,承办法官组织案后调解。在法官的情理兼备、耐心说理下,其岳父母接受了法官的调解,领取4.6万赔偿后,余下的15.6万元留给了外孙女。
  作 法
  简阳法院的“立案调解”之所以取得这样喜人的成效,得益于他们有一条走向成功的路子。
  思想重视,立足以人为本。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应该就案办案,尤其民事案件,要跳出法院自身的范围,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中寻找位置,将其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融为一体,创新思路,谋求发展。简阳法院领导班子以这样的理念站在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的政治高度,将立案调解作为重要工作,以此提高办案法官的思想认识,开动脑筋、创新思路,将过去行之有效的传统特色调解继承发扬,并加以发展,走出了立案调解的新路子。
  强化保障,建章立制。为使立案调解工作有章可循。简阳法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立案调解领导小组,设置了立案调解中心,配备了立案调解专业人员,并在审判、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倾斜,给予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在总结多年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简阳市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意见(试行)》和《简阳市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实施办法(试行)》,使立案调解工作有了可靠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尊重事实,坚持依法调解。简阳法院立案调解坚持三项原则:坚持依法调解原则,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强制、违法调解,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权,在鼓励当事人进行立案调解的同时,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坚持调解有限性原则,如果超过立案调解时限仍调解不好的,立即转入审判庭处理,防止诉讼拖延。
  规范操作,细化流程管理。当事人诉讼时,立案审查人员进行风险告知和诉讼成本核算,引导当事人寻找更好的途径化解矛盾;审查环节未调处的,告知当事人可进行立案调解,发放《立案调解申请书》,编号登记转入立案调解中心调解;诉前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且符合立案条件的,正式立案,进行审前调解(简易程序10日,普通程序20日),届时调解不成的,转入相关办案庭进入诉讼程序。立案调解成功的应有协议或依据,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结案登记表》,作结案处理。
  整合资源,三位一体并行。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强诉调对接,做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大调解有机组合、“三位一体”并行,建立调解联动机制,创建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前置,充分发挥人民组织和行政机关调处纠纷的积极作用,尽可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同时,发挥民间调解作用,建立由退休司法工作者、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律师及其它热心公益、热心邻里和睦的社会人士参加的调解员库,邀请其共同化解纠纷,依法确认三大调解机构的调解权威。
  构建格局,三级调解联动。依托维稳综治的力量,推动建立市、乡(镇)、村(社)三级联动的调解网络体系,在各级建立相应的调解组织机构,贯穿调解理念,发挥调解职能,在巩固现有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时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和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及时汇报,争取党政支持。及时将立案调解相关工作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和扶持,在党委政府的帮助下推进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让立案调解的触角延伸到全市各个部门,充分发挥其在有效化解矛盾、营造法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积极创新,灵活方式方法。立案调解有一套灵活有效的新方法。即:风险评估、成本核算法,详析法理、教育引导法,速收速调、当日即调法,电话协商、远程调解法,上门服务、前移关口法,情理共用、换位思考法,巧借外力、寻求帮助法,接访下访、提前化解法等等。多种立案调解方法的适用,因案而宜、择时适度、合理运用,有效提高了立案调解成功率。
  经过多年的实践,立案调解在简阳法院已经体现出了明显的现实意义。它将立、调、结三合一,体现了调解的快捷性、经济性和有效性。具体言之,一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立案调解能使简易的民商事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立案调解中心的工作效率很快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二是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审判成本。立案调解简化了诉讼程序,大量简易的民商事案件在立案调解中心得以解决,不再进入诉讼程序,从而节约了审判资源,降低了审判成本。三是提高审判效率,构建和谐社会。立案调解优化了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进入立案调解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大大缩短,矛盾纠纷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化解。该院今年立案调解的案件,平均审期只有2天,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减轻了法院压力,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四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调解成功,可以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对减少纠纷的对抗性、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率有着积极作用。
发表于 2009-7-22 12: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字太小了锅老大,你考大家视力是否正常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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