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就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公共交通工具安全做出若干规定。
通告明确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石油气、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其他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乘坐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校车、旅游观光车、企事业免费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市民如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发现有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为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举报的情况或提供的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100元—50000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线索,给予重奖。该规定即日起生效。(记者 刘文藻)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通告
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汽油、煤油、柴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石油气、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其他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乘坐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校车、旅游观光车、企事业免费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市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
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运营。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并拒绝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拒不听从劝阻,坚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电话:110)。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阻,违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民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发现有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司售人员、运营单位反映,或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对于群众举报的情况或者提供的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100—50000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线索,给予重奖。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守举报人的姓名和个人资料。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