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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开车忘带驾照下月起不罚款只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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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13: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省交警总队暂定14种交通违法行为为“轻微交通违法”,适用于口头警告

  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从4月1日起实施。省交警总队秩序处首次对此作出解读,新“规定”有六大亮点。包括轻微违法的具体行为、滞纳金上限、电子眼位置公布、酒后验血检查等热点问题。

  最大亮点 14种轻微违法改口头警告

  省交警总队秩序处勤务管理科科长蒲旭东表示,《程序规定》的修订,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省交警总队经过多次调研分析之后,暂定14种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交通违法”,适用口头警告。

  1、未携带驾照或驾照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给予警告。

  2、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给予警告。

  3、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4、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给予警告。

  5、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给予警告。

  6、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张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张贴的,或经查证,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损毁未及时申请补领或换领的,给予警告。

  7、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给予警告。

  8、机动车在限速50公里以下的城区道路行驶时,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给予警告。

  9、驾驶人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粘贴或悬挂的,给予警告。

  10、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但在交通警察完成取证离开现场前能够到现场主动驶离的,给予警告。

  11—13、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超过规定时限(10日)十日以内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超过规定时限(30日)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超过规定时限(30日)十日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给予警告。

  14、机动车号牌被盗,驾驶人持有被盗报案笔录,15日内未补领号牌或申领临时号牌的,4月1日以后也将给予警告。此外,对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抗震救灾专门证件的运输灾后重建物资的车辆和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符合《道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适用口头警告。

  其他亮点 认可呼吸测试可不抽血

  亮点二:公布电子眼位置 日前,高速交警已经率先公布了四条主要高速公路上的电子眼位置,高速路上的测速警告标志正在紧张制作中。

  亮点三:违法信息及时传递 交警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3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亮点四:杜绝高额“滞纳金”2004年实施的《道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却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为此,《程序规定》中修订了这一内容,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据记者了解,目前已有驾驶员因违法行为产生的滞纳金高达数千元。这部分驾驶员的滞纳金在4月1日以后如何处理呢?蒲旭东说,这个问题正在向公安部申报,在4月1日以前将作出明确规定。

  亮点五:认可呼吸测试就可以不抽血《程序规定》在强制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

  亮点六:交警语言要平和文明 较之以前,新规定增加了“平和”“文明”的要求。

  特别提醒 多次轻微违法仍要处罚

  交警也考虑到了防止恶意轻微违法的情况,因此规定交警在对司机作出警告时,将对当事司机开具《交通安全警示卡》。对电子眼抓拍到的适用口头警告范围的违法行为,交警将通过邮寄《交通安全警示卡》、手机短信、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驾驶员。警示卡的内容将被录入违法处理信息系统,如果发现某一驾驶员多次轻微违法,交警仍将给予相应的罚款、记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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