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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路玫娜: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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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11: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资阳
报载,工程师刘海工作中突发脑溢血被认定非工伤,遗孀邓云(化名)状告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败诉。原因是刘海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超过了法定的48小时的限制(见2月17日的《新快报》)。

对于工伤的认定,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刘海因抢救超过了48小时,因而不能算工伤。法律的判定看似铁板钉钉,无懈可击,实则不近人情。出台《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刘海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超过了48小时,不是其主观要超过48小时,而是因抢救需要超过了48小时,怎么不能算工伤?此情况不能算工伤,岂不背离了出台《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工伤的本意就是为了对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职工进行合理赔偿,若48小时内抢救死了的算工伤,超过了48小时死了的不算工伤,这不是把伤者亲属推向十字路口?在伤者还没闭眼,而抢救时间快到48小时时,让伤者亲属在“继续抢救而无法被认定工伤”和“放弃抢救获得工伤赔偿”之间作出“艰难的决定”,这显然太不人道了。

当然,为了平衡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对等,出台48小时限定,肯定有其理由,不然的话,有的疾病发生都有可能被劳动者说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那么企业如何负担得起?但再有理的规定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需要人性化操作。如刘海是“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理应算工伤。这不是笔者杜撰的,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这么认为,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这种关于工伤认定的“例外规定”和人情化操作,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符合民意,具有生命力。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法律既然被制定,就必然不能被忽悠。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的制定应该建立在道德的基点上,即具有人性化的东西。法律若不具备人性化,那说明这样的法律没有制定好,理应修改。否则,任工伤由“48小时”来界定,真不知还有多少职工及其亲属因此而“很受伤”呢? □路玫娜
发表于 2011-7-25 03: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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