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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为老百姓修300米排水沟,结果却只修了30多米;财政下拨的13万工程款,她竟吞掉了9.87万元。这样一个损害群众利益的贪财村官落网后,竟有近600群众为她签名请愿,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是群众是非不明,是这位村官有过人之处,还是背后另有隐情?本报记者几赴村官所在的龙泉驿区深入调查。了解到这是一场人为的“民意救人”行动。 尽管龙泉驿区法院没有考虑这场“民意救人”因素,对这名村官以贪污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但是,这场“民意救人”行动留给我们很多思考。
【调查】
这是一场人为的“民意救人”行动———有法律界人士提供法律意见,有村委会相关负责人撰写请愿书,有家属和多个村组长奔走找老百姓签名……背后,有的村民签了名却不知实情,了解真相后后悔不已;有村民人在外地打工,签名却出现在名单上;当然,也有不少村民是冲着这位村官为人很好。
村委会副主任代写请愿书
49岁的刘琼案发前是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平安村委会主任。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2007年10月,刘琼接手了平安村6组沟渠恢复工程。街道办财政拨款13万元用于恢复村上300米的沟渠。但施工过程中,刘琼指令施工负责人缩减施工长度,并只支付工程款3.13万元。其余9.87万元,刘琼揣进了自家腰包。6月4日上午,龙泉驿区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龙泉街道办事处。“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审判长对刘琼当庭作出有罪判决。庭审中,其辩护人提到,事发后,平安村近600名村民联名上书检察院、法院,请求司法机关对她从轻处理。
刘琼的家住在平安村7组。刘琼的丈夫李某在家里务农,个子不高,皮肤黝黑。李某说,妻子是个热心、真诚的人,临退了却因为一时过错触犯法律。妻子出事后李某很着急,想方设法想帮帮妻子。“她做错了事,肯定要受罚的,但是我希望能减轻一些。”李某想到了请村民联名请愿。有了这个想法后,他还咨询一位律师。律师告诉他,对群众的联名请愿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会考虑,律师建议他可以试一试。
考虑到自己的文化程度有限,李某找到了与自己还比较熟的平安村村委会副主任魏晓明。魏晓明很爽快地为他草拟了请愿书:“刘琼在为村委会工作的20多年里,一直深受村民的尊重和爱戴”……请愿书恳请司法机关对刘琼从轻处罚。3月19日,平安村还以村村委会的名义出具了一份《关于刘琼过去的表现情况介绍》。“情况介绍”上加盖有村委会的公章。
“这么做,从组织的角度上来看是有些欠妥。”魏晓明解释说,刘琼的本质不坏,田间技术过硬,经常在田间指导村民,和同事相处也很愉快。“她可以说是我的老大姐……教了我很多东西。”正是基于刘琼过去对自己的帮助,魏晓明“做了个顺水人情”,写了这份请愿书。
请愿书写好后,李某拿着这份请愿书开始找本村村民签名。时间很紧,为了获得更多村民的签名,李某拿着请愿书找到几位组长。两天后,一份写满了589个村民姓名并按有手印的请愿书交到了李某手中。“她贪污是不对,但确实是个热心肠人。”10组组长谢元松说出了他帮忙的原因。
茶馆里签名 不少村民不知真相
村民的签名是否是完全出于自愿?记者来到平安1组。“当天我们都在大队上的茶馆打牌,说是让我们签名,我也不晓得签的什么名。”1组村民陈太元告诉记者,下午时,组长林光文拿着几张纸前来,把纸递到他手里的时候,上面已经写了很多人的姓名,还按了手印,其中就包括林光文和其妻子的名字。“既然这么多人都签了,那肯定不是犯法的事情,我签肯定也没有什么问题。”想到这里,陈太元写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上手印。
陈太元称,1组签名的10余名村民,全部都是当天在茶馆里签的,“大家都不知道签的是什么名。”1组另一村民回忆,签名事件过去一段时间后,村民们陆续得知签名是为刘琼请愿,“当时就有人表示后悔了,说贪官贪了老百姓的钱,不该为她莫名其妙地请愿。”
“这个李小龙在省外工作几年了,当时肯定没在家,绝对不可能是他签的。”看过请愿书名单,一位村民说。记者来到李小龙家中证实,李小龙确实很久没回过四川了。
6组村民李泽光说,当时组长的母亲也找过他,但他态度坚决地拒绝了签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说,请愿书写得有些夸大其词。
不少村民说刘琼“人很好”
调查中,也有不少村民都觉得,刘琼人很好,和谁都处得来,嘴巴很甜。邻居李公德说,附近的邻居,很多都受到过刘琼的帮助,“我签名完全是自愿的。”
6组村民李泽贵夫妇都签了名。李妻徐桂英讲到,平安村9组有一位村民的妻子因和婆婆发生矛盾,将老母亲的生活用水切断。知道这个情况后,刘琼亲自找到村民,之后这场家庭纠纷得以解决。
记者调查发现,村民签名请愿的心态多种多样,有村民认为刘琼贪污肯定不对,是碍于邻里情面才签名的;有村民说,刘琼贪了公家的也没贪自己的,签个名也无所谓。
法官没有考虑请愿的事
“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考虑村民为刘琼请愿这个情节。”龙泉驿区法院主审此案的李法官提出,原因有二:一是他认为老百姓为刑事被告人请愿,既不是法律上的法定从轻情节,也不是酌定从轻情节;二是这近600个村民的请愿书,法院无法一一核实是否属实。
李法官说,个别案件审理中,不排除会有法官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考虑采纳,在法定范围内酌情从轻处理。
【纵深】
这场“民意救人”行动留给我们很多思考:在法院判案强调社会效果、考虑群众感受的司法环境下,对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民意救人”是采纳还是不予考虑?“民意救人”的真实性如何核实?是否应立法完善、如何完善?
刑事法官:
应分情况对待请愿书
“如果老百姓请愿的内容和被告人犯罪行为有关,那么法院会予以参考,如果仅仅是说被告人过去表现好就请求轻判,那么考虑的几率不大。”成华区法院刑庭庭长巫江说。“请愿书还存在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这些请愿的老百姓能否真正代表民意,还需要法官作出恰当的判断。”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
要调查民意来源和真实性
“合法的民意应考虑。”省高院刑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院判案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民意可以包含在事实部分中,法官需要结合案情对这些民意做出具体的分析,调查民意的真实性,分析民意的合法合理性。
刑法泰斗马克昌:
注重社会效果就应重视民意
中国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刑法教授马克昌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刑法作为可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应当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社会效果正是重视民意的体现。马克昌认为,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重视民意,分析民意,对民意进行筛选,选择正确的民意对案件予以参考,摒弃错误的民意。马克昌认为,对民意的判断应当掌握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不用专门立法予以规范。
刑诉法专家:
法官考虑民意需慎重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王琳认为,民意是指的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共识,概念本身就很模糊。一个村、镇、县的群众呼声不一定就能代表民意,“可能这只是代表某一个小圈子的价值判断。”而在具体的案例中,每一个个案都凝聚社会普遍的共识是不太可能的。王琳认为,具体个案中是否参考群众的请愿书法官需要慎重,但法官还是应当考虑民意,考虑民意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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