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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宣判:齐新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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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20: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2009-06-12 12:22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作者:解娟 马智博  黑龙江新闻网讯 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于12日宣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与被告人杨森(与被害人林松岭系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松岭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新民网编辑:张静)
发表于 2009-6-12 23: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妈的,这种人个个都该枪毙,一群带执照的流氓
人民和政府赋予他们权利是叫他们服务于民,他
们去拿了执照后去当流氓,耀武扬威,逞能逞奸
这儿年警察就是流氓,我绝对不相信流氓····
发表于 2009-6-13 09: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就该拉出且枪毙,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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