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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见老婆与情夫私会 发怒挥刀刺人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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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0: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资阳
回家后见老婆不在家,绵阳男子邓某某怀疑老婆与情人“私会”,闯进对方家中见到老婆与情人“衣衫不整”,一怒之下邓某某挥刀刺向老婆的情人,最终也将自己送进监狱。9月26日,记者获悉,近日,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受害人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8297.10元。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某悔恨不已,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以来,被告人邓某某之妻刘某与刘某某(本案受害人)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3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回到租房处发现其妻刘某不在家,便怀疑刘某去私会受害人刘某某,遂前往刘某某的租房处,发现其妻刘某确在该租房内,见其妻与受害人刘某某衣衫零乱,便进该租房与刘某某发生抓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手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尖刀朝刘某某左上身连刺两刀,致其左胸被刺伤,后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随后,被告人邓某某逃离现场。2010年5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在西安至库尔勒的列车上被乘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邓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被告人邓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过错,故可减轻被告人邓某某的赔偿责任。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情感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邓某某受到妻子的背叛,本是受害人,让人同情,但因未妥善处理其感情纠纷,情急之下伤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从而受到刑罚处罚,最终身陷囹圄。而被害人违反人伦道德风尚,最终害人害己,让自己受伤,他人坐牢,引人深思。
发表于 2010-10-13 15: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资阳
法律保护的是生命而不是道德!
发表于 2010-10-27 04: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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