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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板何某等人,在工程建设、企业经营过程中,假借打麻将、拜年等方式向原遂宁市蓬溪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丁学光送钱,请求其帮助,丁前后共受贿近15万元。日前,四川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丁学光的上诉,因犯受贿罪, 丁学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7年至2008年,丁学光利用自己担任蓬溪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之机,开始了自己的“发财路”。在工程建设、企业经营过程中 ,企业老板何某、王某某等4人,分别以拜年、生日以及打麻将“铺底”的名义,先后10次送给丁学光13万元。丁收钱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这些人谋取利益。此外,丁学光还先后13次收受下属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拜年费”和“出国考察费”等共计9.9万元,并在自己分管的工作中为送钱者谋取利益。
案发前,丁学光将8万元上交到县政法委;案发后,丁学光退清全部违法所得。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丁学光有期徒刑10年。丁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认为,丁学光利用其担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并分管建设和企业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4.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丁学光主动交待其受贿犯罪的主要事实,坦白认罪态度好,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日前,省高院依法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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