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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四川巴中民工外地打工致残 维权获赔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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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0: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资阳
       中广网成都5月2日消息(记者刘涛巴中台记者施政)日前,在外地打工的四川巴中农民工何永华,在巴中市农民工维权中心的帮助下,依法维权获得32万元赔偿。

  2012年元月,巴中籍民工何永华,从某项目部,承揽了山西长治市长子县石哲镇4#斜井的土石方开挖工程,随即带领20余民工进场施工。其本人除现场指挥施工外,主要承担爆破作业。3月16日,何永华在实施爆破过程中,因隧道坠落巨石砸中腰部,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何永华被送往太原市山大第二医院救治。20天后,项目部为了节约费用,强制将何永华转入太原市长城外科医院进行康复性治疗。30天后,项目部指派专人赶到医院向受害者宣布,何永华属违章操作受伤,项目部不再承担治疗费。

  何永华万般无赖之下救助家乡政府。4月25日,巴中市农民工维权中心副主任王晓荣,到达山西长治市。


  协调会上,项目部负责人声称,何永华系承揽工程的包工头,由于他在爆破作业的过程中,违章操作,导致隧道坠落巨石砸伤自己,目前已花去医药费近10万元,项目部已经做得仁至义尽了。

  维权救助人员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进行反驳:何永华属社会自然人,概不具有承包工程资格,何永华与项目部之间的承包关系均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第三十二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规定,项目部明知何永华未经过专业培训,也未取得《爆破员作业证》,但一直将爆炸物品发放给他,让其从事爆破作业,项目部本身具有重大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项目部应承担由于自身过错,最终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

  随后,维权中心救助人员与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展开了为期两天时间的“拉锯式”谈判。最终结果:项目部除全额承担10万元医疗费外,同时支付何永华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2万元。
发表于 2012-5-3 10: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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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1: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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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20: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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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06: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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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5: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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