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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家书屋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家书屋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农家书屋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等八部委《“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和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书屋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农民自主管理,配备一定数量图书、报刊和电子音像制品的公益性阅读场所。
第三条 农家书屋的主要任务是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提供精神食粮,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最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方面文化消费需要。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农家书屋建在行政村,重点与农村基层组织活动场所结合,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各类公共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 农家书屋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配备书架、桌椅、照明等设备设施,具备基本阅读条件。
第六条 农家书屋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有管理员岗位职责、书屋管理、出版物借阅等制度并张贴上墙。
第七条 农家书屋配备图书不少于1500册(每种不超过3册),报刊、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30种。
第八条 农家书屋环境整洁,室内设施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具有文化气息和阅读氛围。
第九条 农家书屋实行定时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15小时。
第十条 农家书屋使用统一的名称和标识,悬挂统一的标牌。农家书屋标牌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三章 功能作用
第十一条 农家书屋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传达党和政府声音,展示改革开放成就,进行社会主义理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窗口。
第十二条 农家书屋是组织法律、科技、卫生等知识讲座,改变农民意识,转变思想观念,培养文明行为,倡导社会风尚的重要场所。
第十三条 农家书屋是开展种养殖等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农民增收致富本领,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重要载体。
第十四条 农家书屋是农民开展读书活动,获取知识和信息,提高文化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阵地,是未成年人追求理想生活的精神家园。
第四章 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是农家书屋管理维护的责任单位,农家书屋的管理使用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六条 农家书屋统一配备的出版物属国有资产,必须登记造册,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转让或出售。
第十七条 农家书屋统一配备的出版物实行免费阅读,借阅实行登记制度,借出、归还情况应详细登记,若丢失损坏,借阅人应按价赔偿。
第十八条 农家书屋接受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捐赠范围为资金以及适合农家书屋需要的出版物和相关设备。
第十九条 捐赠人根据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通过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捐赠,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捐赠情况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受赠财产的使用,对于捐赠人指定捐赠对象和用途的,应按捐赠人意愿办理。捐赠的出版物须经当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进入农家书屋。严禁非法出版物进入农家书屋。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农家书屋管理、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 对因管理、使用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农家书屋设施损坏、出版物丢失以及利用农家书屋开展违法活动等,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管理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农家书屋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热心公益事业,本人自愿且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农家书屋管理人员由村民民主推荐或村两委选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应报当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家书屋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是:执行书屋管理制度,搞好出版物、书架等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了解农民阅读需求,组织开展读书活动,做好借阅服务,
第二十六条 农家书屋管理人员应在完成基本借阅服务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服务范围,丰富服务手段,深化服务内容,增强服务效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农家书屋管理员培训,不断提高其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统一规划,由政府投入或社会捐助建设的农家书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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