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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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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23: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资阳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大概的看了一下,感觉新婚姻法还是比较合理的。

后来无聊去百度婚姻法吧去看了下,好多人都认为男的占便宜了,女方吃大亏了。

这到底是一种什么心理?

婚姻的本质在于共同相爱、精彩的生活并延续自己的生命。 (引自百度百科)

如果女方自己有能力,新婚姻法又何尝不是对女方的一种保护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09: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资阳
{:soso_e150:}都没人看啊?
发表于 2011-8-14 21: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有啊!我就全部看完了的.
发表于 2011-8-14 22: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刚刚出来,在手机上就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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