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残疾人苟某喜获新生
近日,简阳法院成功审理一起放火案,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效真真切切地体现在转变审判作风、改善审判态度、体现司法为民上。据了解,被告人苟某驾驶机动三轮车进行非法运营,运管所人员依法将其车辆扣押,停放于交警大队院内。被告人对此极度不满,思想上走向极端,行为上产生偏差,来到交警大队停车场对自己的三轮车进行焚烧,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依据《刑法》规定,苟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审理中查明,被告人苟某系三级肢体残疾,其父已70岁,亦属三级肢体残疾,瘫痪在床,其母也长期患病,一家三口的生活来源全靠低保和苟某的收入勉强维持,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若机械生硬地判处苟某入狱服刑,将会使这个特殊的家庭陷入绝境,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该院负责人高度重视,亲自到看守所了解被告人思想动态,做细致思想工作,促使被告人苟某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表示如果能够给自己一个重新踏入社会的机会,一定积极与残联联系,寻找一份力所能及的合法工作,用自己的双手养活全家,不给政府添麻烦。为此,刑庭法官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入调查核实。最终认定,本案被告人苟某的犯罪系一时冲动情绪失控所致,其主观恶意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后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依法判决被告人苟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的审理,既帮助被告人解决了现实问题,又有利于对其心理进行矫正,更有利于帮助残疾人更好地适应社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看成苟且偷生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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