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改名不成 状告公安局
想把自己姓名“任建松”中的“建”字改成“健”字,这个愿望却没能实现。昨日,一起因更改姓名而状告公安机关的行政官司在双流县法院公开审理。姓名未能得到更改的男子,称公安机关侵犯了《民法通则》赋予他享有的姓名权;公安局则称更改姓名的条件之一是“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任建松并不符合。 昨日的官司,因任建松并未履行举证责任,其诉讼请求被驳回。男子:第二次改名不顺利
昨日上午,双流县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内座无虚席。被告席上,是两名双流县公安局的民警,原告席上则为当事人任建松。
改名,对于37岁的任建松来说并不陌生。因为在1994年以前,他还叫任小敏。“当时我户口迁到华阳,就顺便办理了改名。”任建松说,那次改名很顺利。今年3月,他又萌生了改名的念头,“我认为,‘健’比‘建’多个单人旁,它不止有‘建’的意思,还有更多内涵。”改名是否与想转运有关?对此,瘦小的任建松嘿嘿一笑:“原来我还真没想过。”
3月16日,任建松到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华阳办证点咨询。17日、20日他又两次到该办证点提交申请资料。“他们说我不能办理更名。”任建松说,工作人员给他一张宣传单,指出成年人更名的前置条件及要求,“只有满足6个条件的才能更名,我的条件不符。”
公安局:6种情况下可更名
双流县公安局在宣传资料中写明,“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要变更现有姓名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同时载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这个解释显然不能让任建松信服。他多次电话联系双流县公安局,均被告知:他们也是依规定办事。任建松觉得非常委屈:“改名是有很多麻烦,但公民的姓名权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10多天后,任建松将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将自己名字中的“建”改为“健”,并要求公安局对其关于成年人更名的要求进行修改。
起诉未举证诉讼被驳回
昨日的庭审上,双流县公安局列举了大量公安机关内部关于公民更名的规定。“只要他提交了申请,需要补充材料或不受理申请,我们都会给出书面答复。”民警说。但任建松除了提交了一份申请表外,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申请更名被拒绝。合议庭评议后,当庭进行了口头宣判,由于任建松并未履行举证责任,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任建松称自己正在考虑是否要上诉。至于是否再次申请更名,他说还没想好。
焦点
公安机关的更名规定
是否侵犯了姓名权?
虽然庭审时并未过多涉及任建松是否可以改名的问题,但双方对此还是有所争论。“我不是很懂法律,但也知道公民有自由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任建松说,《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任建松打算将‘建’字改为‘健’字不符合规定,不应当变更登记。”在答辩状上,双流县公安局明确写道。双流县公安局称,他们承认民法赋予公民的姓名权,但户口管理登记也必须“依照规定”进行。将任建松排除在外的6个改名条件,就属于上级部门制定的规定,如果对不符合更名条件的任建松进行更名,就是滥用职权。
专家说法
观点一:规章应从服务百姓出发
“变更姓名的主导当然是公民本身。”对于公安机关的说法,川师大@学院副教授崔巍不甚认同。他认为,公安机关内部制定的规章法律级别明显低于《民法通则》,“如果以此限定民法,是不允许的。”崔巍同时表示,行政管理规章不应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出发,而应站在服务百姓的角度制定。公安机关制定的相关规定是要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自由,而不应加以限制。
观点二:缩小更名范围公安局有道理
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平教授则认为,公安机关的规章与《民法通则》并无严重冲突,“公安机关的规定只是把姓名权的更名范围缩得很小。”王建平认为,一旦将更名外延放得很宽,难免有人利用随意更名做不法之事,因此公安机关的规定有一定道理。
成都商报记者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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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月湖区22岁男子赵C因名字中的“C”字,到月湖区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申办二代证时遭拒。赵C由此起诉,成为全国首例公民讨要姓名权案。2008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使用。月湖区公安分局不服上诉,并向上级书面请示。该案引起公安部高度关注,专门作出答复: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
今年2月,“赵C姓名权”官司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赵C必须改名用规范汉字。 抢个沙发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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