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法院妥善调处一起离婚案件
日前,79岁的杨大爷面带微笑走进简阳市人民法院调解接待室,领取了5.8万余元的案款支票,说到:“这次法院为我们办了一件实事,我儿子的离婚案件今天终于了结了。”“你们如果没有达到我们的要求就判决离婚,我就去上头告你们!”这是2015年7月,简阳法院在杨大爷家做调解工作时,杨大爷多次强调这句话。
原告李某某与杨大爷之子杨某富于1999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后杨某富于2005年患上精神分裂症,经多次治疗仍未能彻底康复。原告李某某2006年离家外出打工,2010年起先后四次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
因原告李某某在杨某富患病期间未尽到扶助义务,且不能提供相应的补偿方案,该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2015年,李某某再次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
开庭时,杨大爷作为被告杨某富的监护人应诉,要求小孩随其生活,李某支付经济补偿费10余万元,并表示法院若不能实现其经济要求,便判决离婚,他将到北京上访。
李某某表示杨某富患精神分裂症后,两人早已无夫妻感情,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加之她现在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给付7.5万元,并为此向上级法院及该院信访。
2015年5月,李某某分别向省高院、中院和简阳法院领导写信反映情况,表示如这次判决不离婚,她会在5月底前将情况在网上曝光,以求社会监督。
简阳法院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督办,力求妥善处置该案。审案委员会专职委员谢庆同志专门接待李某某,向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某也认识到自身行为有不当之处,也表示自己经济情况确实存在困难。
该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林建涛专程到涌泉镇政府,就李某某的信访情况、资阳中院意见等问题与涌泉镇党委政府进行了汇报沟通,请涌泉镇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杨大爷的工作。
为此,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为主、调判结合”工作思路,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与乡镇、村调委会、司法所等部门多方配合,做到以诚相待,以法息访,杨大爷的态度最终有所缓和,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2015年12月,经第二次开庭审理,合议庭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孩子随被告杨某富生活,原告李某某承担孩子的大部分学杂费、住院医疗费,并一次性补偿被告杨某富58400元。
判决后,合议庭对双方做了解释工作,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作为妻子对被告负有扶养的义务,由其一次性给予被告经济帮助5万元。原告离家后至2014年底,双方均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期间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小孩在校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能力及身体状况,酌定由原告承担70%。
在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案款需立即支付部分已交付完毕。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调处。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高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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