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政府原副秘书长刘霄受贿 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了解,被告人刘霄,自2002年12月24日起任中共通江县委宣传部长;2006年6月22日起任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委员、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2011年9月7日至案发时任巴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成员(正县级)。2012年5月29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其犯受贿罪向市中院提起公诉。据悉,2006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巴州区平梁乡乡长吴某、巴州区财政局原副局长余某、巴州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主任朱某等41人为了得到时任巴中市巴州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刘霄对其个人或单位在职务的升迁、单位利益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76次以拜年、感谢等名义送给刘霄现金74.1万元。2003年至2005年期间,通江县涪阳中学原校长任某为请时任通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刘霄对其个人和单位工作给予关照,分三次送给刘霄现金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7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向波 郭毅) {:soso_e174:} {:soso_e162:} {:soso_e186:} {:soso_e155:} {:soso_e100:} {:soso_e123:} {:soso_e147:} {:soso_e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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