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阳规定老年人交通肇事可酌定不起诉
日前,四川省简阳市经反复调研、论证,制定并印发了《交通肇事酌定不起诉条件试行规定》,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规范不起诉裁量权,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该规定重点明确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酌定不起诉的排除条件、前提条件和基本条件。排除条件主要考察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前后有无“不可原谅”的重大不良表现,只要有一种情形即不能酌定不起诉,主要包括3条:犯罪嫌疑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前科,或者一年内因交通违法被扣8分以上者;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中有明显的主观性过错,如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无证驾驶等;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中或之后有引起社会公愤的行为,或者交通肇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间接严重后果。前提条件主要考察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的“补救”行为,是否主动减轻犯罪危害并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如:及时报案并救助受害人,积极赔偿、抚慰受害方,赔偿已经全部到位或者保证能全部到位;受害方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要求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基本条件主要考察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及责任大小,控制在相对较轻的范围内,如:造成1人死亡不超过2人轻伤,对交通肇事承担主要责任的;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对交通肇事承担全部责任,但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主体,或者交通肇事具有其他非常特殊情况的,可以酌定不起诉。
该规定要求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当进行综合评价。针对交通肇事犯罪既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过失类犯罪,又是严重危害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犯罪这一特殊性,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要坚持依法、慎重、稳妥的原则,注重法、理、情相结合,既要依法惩治犯罪,保持适度的震慑力度,又要以人为本,关注受犯罪影响的直接人群,努力减轻犯罪危害。承办人和承办部门拟提出酌定不起诉,必须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责任大小、危害后果、悔罪情况和一贯表现,考虑受害方的谅解意愿,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公众心理的影响程度。同时,还应当考虑某一时期的刑事政策、治理重点,适时调整不起诉条件。
该规定强调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当注意掌握细节问题。公诉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了解、核实、充分掌握当事双方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在近两年内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认定全责或主责的依据和理由、受伤人员的数量和轻重伤残情况、受害方谅解的程度及谅解意愿的真实性等细节,作为酌定不起诉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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