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种轻微违法行为 罚款记分变口头警告
明日,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正式施行。记者昨日从省交警总队获悉,我省交警部门已出台《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突出强调了教育优先的原则,对14种轻微违法行为,由以前的罚款、记分等处罚,变为口头警告、发给《交通安全警示卡》后放行。 记者了解到,交警部门也考虑到了防止恶意轻微违法的情况,因此规定交警在对司机作出警告时,将对当事司机开具《交通安全警示卡》,两日内将《交通安全警示卡》“存根联”报所属交管部门备案并录入违法处理信息系统。对电子眼抓拍到的适用口头警告范围的违法行为,交警将通过邮寄《交通安全警示卡》、手机短信、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驾驶员。警示卡的内容将被录入违法处理信息系统,如果发现某一驾驶员多次轻微违法,交警将给予相应的罚款、记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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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004年实施的《道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却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为此,《程序规定》中修订了这一内容,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对于何时实现杜绝高额“滞纳金”的问题,据悉,四川交警技术保障部门正在加班加点工作,力争能顺利完成有关数据的转换工作。
1 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
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张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张贴的,或经查证,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损毁未及时申请补领或换领的
3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情节轻微的
4 驾驶人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粘贴或悬挂的
5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
6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
7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8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但在交通警察完成取证离开现场前能够到现场主动驶离的
9 机动车在限速50公里以下的城区道路行驶时,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
10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超过规定时限(10日)十日以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11 机动车号牌被盗,驾驶人持有被盗报案笔录,15日内未补领号牌或申领临时号牌的
12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
13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超过规定时限(30日)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的
14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超过规定时限(30日)十日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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